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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熊孩子”闯了祸,谁来担责?

核心提示:案例某日傍晚,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4岁的侄子小明从家中出发至卤料店购买卤料,到达后,陈某将电动车停放于卤料店门口,但未

      案例

某日傍晚,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4岁的侄子小明从家中出发至卤料店购买卤料,到达后,陈某将电动车停放于卤料店门口,但未将钥匙取下。期间,小明独自爬上该电动车上玩耍,不慎转动车把手,导致车辆发动后撞倒正在购买卤料的林某,造成林某受伤。小明闯了祸,应由谁来担责?

以案说法

小明的看护人和监护人均应担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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