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宁波一老人在超市购物时,因一块75元的猪肉未在自助收银机上扫码,被超市罚款2万元。老太太的家人报警后,当地警方已调查处理此事,超市方出具了谅解书,并退回了老人已交的3000多元罚款。
律师认为,顾客如果故意逃单或有多次“漏扫”行为,可以认定为盗窃,但超市不是执法机构,无权对消费者进行罚款。
业内人士称,自商超自助收银机普及以来,顾客“漏扫”或逃单现象普遍存在。部分商超曾尝试通过设备技术手段更新升级,以此来降低商超盗损率,但仍然有漏洞。
“漏扫”与“私刑”是否都构成了犯罪
就顾客的“漏扫”与商超的“罚款”问题,记者专程采访了宁波民生e点通的专家志愿者——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静芳。
关于“漏扫”,许律师说法有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盗窃的行为”。这一案例中,老人的行为系盗窃行为,但不一定构成犯罪。
2、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单次盗窃财物价值达到3000元以上才能构成盗窃罪,而老人的这一窃取行为还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
3、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老人的类似行为虽然不止一次,但其窃取对象为食品或生活用品,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刑事谦抑性原则,不一定作为犯罪处理。
4、如果有多次盗窃行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或行政拘留。
而关于商超“罚款”,许律师的说法如下:
如果超市工作人员拦下老人并处以罚款系职务行为,该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才拥有行政处罚权,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而超市系商事主体,其与顾客之间形成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即使超市曾在店内张贴相关“处罚规则”,也是无效的。
如果超市工作人员的罚款决定是其个人意志,且将3000多元款项全部转入其个人账户,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工作人员知道盗窃事实后,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胁迫勒索财物,老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案件事实最终以司法机关查实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