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农村融媒河南讯(记者马世民 周克影)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示范引导作用,彰显人民法院保障胜诉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将推送执行典型案例,发挥案例警示与普法作用,助推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现实生活中,担保是一个常见的词汇,由此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件也接踵而至,近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由“担保”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件,获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肯定。
原告商丘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被告刘某在某银行贷款40万元提供担保,贷款发放后,被告于2018年5月份开始至今拒不偿还银行分期。截至2020年1月20日,原告为被告垫付银行贷款转账凭证16张,合计金额28万余元。
关于原告商丘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于2020年5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刘某给付原告商丘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28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刘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并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迟迟未申报自己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线索,执行工作被迫陷入僵局。
近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接到通知后,执行干警立刻赶到了被执行人所在地,将其拘传,并控制了被执行人名下查封车辆。拘传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刘某当场履行5万元,由其姐姐为本人提供执行担保并承诺以后继续履行。
法律赋予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的权利。在责任划分上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在此提示大家,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了解自己所担保的债务情况,以及被担保人的个人信誉和经济情况,并合理评估自身的担保承受能力,最大限度降低担保风险。在替他人承担责任后,一定要及时行使追偿权,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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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