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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商丘梁园区法院:偷排废水害人害己 破坏环境事事追责

核心提示:以案说法|商丘梁园区法院:偷排废水害人害己 破坏环境事事追责


新农村融媒河南讯(记者马世民 周克影)随着绿色发展理念不断践行,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污染环境处罚力度也在不断强化。但总有些人为了利益而置环境于不顾,殊不知这种行为是会触犯法律的。一起来看看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污染环境案。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伙同王某某在梁园区双八镇某厂房内,在无任何资质及相关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制作螺丝套筒半成品,该镀锌厂加工所产生的废水未经集中收集处理直接外排至车间外北侧低洼处坑内。经检测:镉、总铬指标均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镉(mg/L)排放限值为0.1,检测结果值为(mg/L)2.30。总铬(mg/L)排放限值为1.5,检查结果值为总铬(mg/L)5.63。刘某、王某某获利15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王某某到案后以及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已全部退赃并主动预缴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依法可从宽处罚。
法官提醒
保护生态环境事关全人类共同利益,改善环境、绿色发展应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危险废品污染物的泄露对土壤、水流等环境造成的危害影响深远,甚至难以修复。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需提高环保意识,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如造成严重污染环境,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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