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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乡两级隐瞒事实导致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租赁人投巨资百亩良田如今成荒地谁之过

核心提示:村乡两级隐瞒事实导致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租赁人投巨资百亩良田如今成荒地谁之过2011年,象山红岩样样红水果专业合作社(简称样样红


2011年,象山红岩样样红水果专业合作社(简称样样红合作社)通过合法手续,招标租赁了该县东陈乡红岩村百余亩桔田,种植果树。

直到10年的合同快到期时,样样红合作社才知道,早在2009年,这片桔田就划为了基本农田,这意味着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为减少损失,样样红合作社参加了红岩村第二轮桔田租赁的招标,并成功中标。样样红合作社打算及时纠正土地用途改种粮食,却遇到重重阻力。如今,投资近千万的果园已经荒废了3年。

公开招标竞得转包经营权并得到乡政府认可

201112月,象山县东陈乡红岩村经济合作社(简称红岩村)将位于村东南首的原平石海塘桔场109亩土地,通过公开招标,实现承包经营权转包。该土地是各户村民流转到村里,然后由村里统一发包。

样样红合作社获得租赁经营权,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11215日至20211215日。笔者证实,东陈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代表乡政府在红岩村与样样红合作社签订的《象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合同》上作为鉴证方签章,时任主管农业的龚副乡长也盖了私章。

资料显示,20111215日,红岩村、样样红合作社和东陈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三方就红岩村平石自然村海塘桔场(土地)租赁另行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性质只能种植经济作物和农作物,不得开挖养殖改变土地性质。

两份合同签订后,样样红合作社根据约定支付了土地租赁费用和保证金,同时开始种植葡萄、梨子、桔子、桃子和红美人等水果,并投入硬件设施。

红岩村收取样样红合作社缴纳的土地租金后,也及时分给了土地流转户。

经营近10年方知竞标4年前土地性质就已改变

20211月中旬,浙江省启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样样红合作社这时才知晓他们租来的土地早在2009年就划为了基本农田。根据法律规定,基本农田只能种植粮食,不能种植林木、水果。显然,当时村里、乡里都隐瞒了基本农田这个事实。

10年的租赁经营,样样红合作社已投入水果青苗等费用,算上投资的硬件设施以及租金等其它损失,总共近千万元。

为减少损失,样样红合作社通过对接国土部门,获知该地块可通过“旱改水”项目进行纠正,从而可继续租赁经营。

202111月底,第一次合同到期前,红岩村经乡政府同意又张贴了该桔场的招标租赁公告。公告中依然表示该土地用途可以种植经济作物……

这一次,样样红合作社又中标,租赁期限10年,至20311215日止。

图为样样红合作社租赁土地上的水果大棚里如今已杂草丛生 马辛 \

样样红合作社执行董事梁燕向笔者表示,他们参加第二次投标也是迫不得已的事情。合同即将到期时,109亩土地上栽种了大量的苗木,还有那么多硬件设施,所以2021年当他们知道该宗土地性质是基本农田后,就马上停止了水果农作物的生产,同时积极配合耕地“非粮化”整治行动,申请将该宗土地列入“非粮化”整治范围,以转为“旱改水”项目,向粮食蔬菜基地转型。

转型遭阻挠投近千万的良田成荒地谁之过?

20229月,红岩村召开村务会议,同意平石桔场“旱改水”项目立项,并及时向东陈乡人民政府提交了“要求旱改水项目立项的申请报告”。同年12月,样样红合作社“旱改水”项目得到东陈乡政府主管领导的认可。

据样样红合作社股东张洪海介绍说,他们立即进行土地复耕,实施粮食蔬菜基地计划。但想不到遭到部分村民的阻扰和乡政府的干预。

据资料显示,20232月,东陈乡政府向样样红合作社发出《告知书》称:未经东陈乡政府书面同意,你社不得擅自进行非粮化整治行为,否则,不得享受相关非粮化整治的补助政策。

张洪海说,他们接到《告知书》后,立马停止粮食生产作业,等待乡政府书面批复。

据悉,东陈乡政府早在20218月就致函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将东陈乡样样红果园列入耕地“非粮化”整治范围。但后来没有结果。

据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份资料显示,样样红合作社租赁的红岩村土地作为旱改水耕地质量提升项目,曾列入“象山县2022年垦造耕地项目计划投资”名单。

梁燕告诉笔者说:“我们通过合法程序,通过乡政府批准,参加招标取得平石海塘桔场109亩土地。现在是水果不能生产经营,‘旱改水’项目又批不下来,自己搞粮食蔬菜基地又遇到重重阻力,这种状况困住了我们整整3年,109亩土地就这样荒芜了三年。大量设施、大批水果树苗由于缺乏管理,如今已不成样子,同时被偷盗无数。”

202310月,样样红合作社一纸诉状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转包租赁合同无效,同时请求判令红岩村赔偿损失。

2024429日,象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驳回了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梁燕表示,当初公开招标的时候,村里和乡里都隐瞒了土地性质是基本农田的事实。事后,又不肯支持我们“旱改水”项目,最终才造成了样样红合作社的巨额损失。如今,既然合同无效,村里难道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吗?

样样红合作社不服一审判决,20245月,遂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马 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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