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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全域禁燃禁放,4人因非法燃放储存烟花爆竹被行政拘留

核心提示:本刊讯(贺向阳)2022年01月18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王某、付某二人酒后在虞城县城郊乡木兰大道辅道书香阁小区门口附近燃放烟花爆竹被虞城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虞城县公安局对王某、付某作出行政拘留五

    本刊讯(贺向阳)2022年01月18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王某、付某二人酒后在虞城县城郊乡木兰大道辅道书香阁小区门口附近燃放烟花爆竹被虞城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虞城县公安局对王某、付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2022年01月18日10时,虞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该县城关镇人民路北段开展治安检查时,在刘某丽的房屋内当查获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若干箱。虞城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刘某丽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并收缴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
    2022年01月18日15时许,虞城县公安局杜集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开展安全检查时,在该镇岗叉楼村某超市内当场查获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若干箱。虞城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该超市负责人陈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并收缴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 虞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县禁放区域为:虞城县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条 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管理局、生态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查处违法生产、运输、销售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等办理制度,严格实施考核问责。 第六条 县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县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管理局、生态环境保护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销售经营等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各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微博、手机短信、标语、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居民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对前款所列单位、网格员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一经查实,给予适当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来源:虞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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