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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3/11)

核心提示:三、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次三中全会决定提

三、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次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有序流转,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等。这些都是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突破,是对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丰富和发展。

——《在山东考察工作结束时的讲话》(2013年11月28日)

   

目前,各地区都在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这有利于改变一些地方农村土地过于分散的状况,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在这个过程中,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到少数人手里,防止土地用途发生根本性变化,造成农村贫富差距过大。也不要以土地改革、城乡一体化之名,行增加城镇建设用地之实,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事不能干。

——《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2月12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598页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坚持党的农村政策,首要的就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是一句空口号,而是有实实在在的政策要求。具体讲,有三个方面要求。

第一,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和本位。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第二,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居于基础性地位,集中体现在农民家庭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农村集体土地应该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农民家庭经营,也可以通过流转经营权由其他经营主体经营,但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这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也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

第三,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要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实现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保证,要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真正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2013年12月23日),《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70-71页

  

现在,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民家庭越来越多,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这是我国农业生产关系变化的新趋势。这个变化对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2013年12月23日),《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71页

       

这些年,在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方面,广大农民在实践中创造了多种多样的新形式,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股份合作、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在粮食等大田作物的生产上,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加上比较完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了耕种收靠社会化服务、日常田间管理靠家庭成员的经营样式。从各地实践看,各种经营主体、各种经营形式,各有特色、各具优势,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环节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不能只追求一个模式、一个标准。要根据各地实际,根据不同农产品生产特点,让农民自主选择他们满意的经营形式。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2013年12月23日),《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71-72页

 

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需要在理论上回答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农民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离问题。今年七月下旬,我到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调研时就提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搞家庭联产承包制,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现在,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这将有利于更好坚持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更好保障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更好用活土地经营权,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2013年12月23日),《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72-73页

    

家家包地、户户务农,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本实现形式。家庭承包、专业大户经营,家庭承包、家庭农场经营,家庭承包、集体经营,家庭承包、合作经营,家庭承包、企业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新的实现形式。说到底,要以不变应万变,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不变,来适应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推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加充满持久的制度活力。要在实践基础上,加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组织形式、实现方式、发展趋势等理论研究,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创造更广阔的空间。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2013年12月23日),《论坚持全面深化改率》,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73页

    

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不能单纯为了追求土地经营规模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更不能人为垒大户。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2013年12月23日),《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74页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个大事,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必须审慎稳妥推进。不管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产量改下去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要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推动土地经营权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或试点方案,加强指导引导和监督检查。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2013年12月23日),《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74页

     

公司和企业租赁农地,要有严格的门槛,租赁的耕地只能种地搞农业,不能改变用途,不能搞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农家乐,不能盖房子搞别墅、私人会所,不能违规搞非农建设。当然,耕地也不能都搞成果园、花卉园、菜地,那样的话经济效益是上去了,但保谷物、保口粮就落不到实处了。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2013年12月23日),《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74-75页

    

创新农业经营体系,不能忽视了普通农户。要看到的是,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毕竟仍占大多数,这个情况在相当长时期内还难以根本改变。还要看到,有不少地方的农户,因自然条件限制,生产活动即便只能解决自身温饱问题,那也是对国家作出的贡献。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2013年12月23日),《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75页

         

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更多考虑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问题,既要解决好农业问题,也要解决好农民问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我们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要加强引导,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要坚持规模适度,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要让农民成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要根据各地基础和条件发展,确定合理的耕地经营规模加以引导,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更不能忽视了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的基本农情。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严格的门槛,建立资格审查、项日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准入和监管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9月29日),《人民日报》2014年9月30日

     

要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公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做好基础性工作,创造良好流转环境。

——《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2014年12月9日)


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在土地流转实践中,必须要求各地区原原本本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特别要防止一些工商资本到农村介入土地流转后搞非农建设、影响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等问题。要注意完善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落实支持粮食生产政策、健全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推动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真正激发农民搞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就做好耕地保护和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作出的指示(2015年5月),《人民日报》2015年5月27日


我国农村改革是从调整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开启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最大的政策就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决不能动摇。这不是一句空口号,而是有实实在在的政策要求,就是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实现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保证,要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真正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4月25日),《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258-259页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件大事,必须审慎稳妥推进。一方面,我们要看到,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分散的、粗放的农业经营方式难以建成现代农业。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改变分散的、粗放的农业经营方式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需要时间和条件,不可操之过急,很多问题要放在历史大进程中审视,一时看不清的不要急着去动。

——《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4月25日),《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259页


我多次强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农民的土地不要随便动。农民失去土地,如果在城镇待不住,就容易引发大问题。这在历史上是有过深刻教训的。这是大历史,不是一时一刻可以看明白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可以示范和引导,但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

——《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4月25日),《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259-260页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提高农业经营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产业化水平。

——《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4月25日),《论坚持全面深化改》,中央文献社2018年版,第260页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走共同富裕之路。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2017年12月28日),《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397页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乡村振兴的制度基础。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健全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2017年12月28日),《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397页


“土地者,民之本也。”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仍然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主线。党中央决定,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顺应了亿万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期待,给农民吃下了长效“定心丸”。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2017年12月28日),《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397-398页


明确再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从农村改革之初的第一轮土地承包算起,土地承包关系将保持稳定长达七十五年,既体现长久不变的政策要求,又在时间节点上同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相契合。要做好政策和法律宣传,完善配套措施,有关部门要着手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把这一政策落实好。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重大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要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理顺“三权”关系。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2017年12月28日),《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398页


我国小农生产有几千年的历史,“大国小农”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农情,小规模家庭经营是农业的本源性制度。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田的小农生产方式,是我国农业发展需要长期面对的现实。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必由之路。但是,也要看到,我国各地农业资源禀赋差异很大,很多丘陵山区地块零碎,“一蛙跳三丘”的地块很多,“大字报田”也不少,正所谓“深处种菱浅种稻,不深不浅种荷花”。不是所有地方都能搞集中连片规模经营。还要看到,小农生产在传承农耕文明、稳定农业生产、解决农民就业增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等各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处理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生产的关系,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要坚持宜大则大、宜小则小,不搞一刀切,不搞强迫命令。要注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培育各类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提升小农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改善小农户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小农户抗风险能力,扶持小农户拓展增收空间,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2017年12月28日),《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398-399页

 

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这方面的政策可以重点结合发展乡村旅游业适当放活一些,但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这个口子不能开,按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这个原则不能突破,要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2017年12月28日),《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399-400页

  

我多次强调,农村改革不论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这些底线必须坚守,决不能犯颠覆性错误。

——《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7年12月28日)


我国人多地少矛盾十分突出,户均耕地规模仅相当于欧盟的四十分之一、美国的四百分之一。“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田”,是我国许多地方农业的真实写照。这样的资源禀赋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各地都像欧美那样搞大规模农业、大机械作业,多数地区要通过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规模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

——《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8年9月21日)

 

要用好深化改革这个法宝。推动人才、土地、资本等要素在城乡间双向流动和平等交换,激活乡村振兴内生活力,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办法,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

——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2019年3月8日),《人民日报》201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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