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7月29日召开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相关情况。吹风会上,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起草《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时,调研发现目前主要存在四方面问题。
一是制定主体不明确。二是制定程序不规范。三是裁量幅度不合理。四是动态调整不及时。针对这些问题,《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解决措施:
一是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区的市的政府及其部门,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职责权限。但同时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不得重复制定。
二是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不得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征收征用事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
三是明确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根据管理需要。以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履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履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程序。
四是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后要按照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备案审查机关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依法予以纠正。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
五是明确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