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人民法院农产品交易纠纷审判法庭法官在大蒜国际交易市场开展送法进市场宣传。 受访者供图
地处鲁西南的金乡县,隶属山东省济宁市,已有2000多年建县史,是千年诚信典范——“鸡黍之约”的发源地。金乡县农业资源丰富,是世界大蒜种植培育、储藏加工、贸易流通、信息发布和价格形成中心,享有“世界大蒜看中国,中国大蒜看金乡”的美誉,同时金乡还是中国圆葱之乡、金谷之乡、辣椒之乡和中国十大蔬菜之乡。
2020年5月,金乡县人民法院在山东省率先设立农产品交易纠纷审判法庭,实行涉农产品交易纠纷案件集中管辖,健全专业化审判机制,深化诉源治理,厚植群众法治意识,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乡村振兴,赋能“菜篮子工程”。
2022年6月,时值乡村振兴促进法颁布实施一周年,金乡县人民法院农产品交易纠纷审判法庭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
大蒜存储引发的官司
故事还是从大蒜说起。在金乡县,每年4月1日是个节骨眼。
原来,作为国内大蒜最大集散地,在金乡县收购大蒜并在当地冷库仓储的外地客商逐年增多。为便于在大蒜价格上涨时出售谋求差价利润,存货人选择仓储大蒜,且一般存储数量较多,投资数额较高,期望值较高。然而,近年大蒜产量增加,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蒜价格受到影响,往往扣除各种费用后,存货人在仓储期间赚取利润有限。
与此同时,大蒜长期存储容易生芽变质,根据大蒜存储自然规律和大蒜仓储行业规则,仓储合同的仓储到期日一般在次年4月1日前,超过4月1日保管人无法保证大蒜质量。因此,每年临近4月1日之际,保管人往往会催促存货人及时提取仓储物。一旦超过合同约定仓储期,存货人要求继续存储的,保管人为规避风险、减少纠纷,同意继续仓储的愿望不强。即使同意继续仓储,也往往会标注不保证质量。另一方面,一旦超期存储,存货人在仓储期限届满后提取仓储物时发现仓储物损坏,易与保管人发生纠纷,存货人往往要求保管人赔偿损失。
济宁市民胡某就是这样一位大蒜存货人。2019年8月18日,胡某与金乡县鸡黍镇农民仝某签订《大蒜冷库储存合同》,约定将177.504吨、4128袋大蒜储存在仝某经营的某蒜业冷库7号库房内,合同有效期截至2020年4月1日,后期双方约定大蒜续库至2020年5月1日,仝某并在储存合同空白部分备注“4月1号后,续库期间,质量尽量保存(不保证质量)”等内容。后胡某又购买其他人储存在该冷库的787袋大蒜继续储存。胡某的大蒜实际出库时间为2020年6月6日、7日,冷库存储费也同时结清。在出库过程中,胡某发现部分大蒜出现发霉、发芽等问题。胡某遂起诉仝某和同为某蒜业冷库库主的金乡县金乡镇农民肖某、鸡黍镇农民赵某,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256040元。
2020年12月29日,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金乡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胡某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原告储存的大蒜,究竟是在约定的大蒜储存截止时间即2020年4月1日前质量出现问题,还是在续库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故原告胡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2021年10月14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胡某上诉,维持原判。
因地制宜——
打造农产品特色法庭
胡某诉被告仝某、肖某、赵某仓储合同纠纷案,充分显示出金乡县农产品交易纠纷的特点:地域性显著、专业要求高、涉案金额大。
鉴于此案对审理类似仓储物超期存储,出库时发现仓储物损坏责任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金乡县人民法院并没有止步于案结事了。在随后的工作中,该院注意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对存货人和保管人的相关风险进行告知,必要时出具司法建议,规范行业市场,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
这一案例也正是金乡县人民法院创设农产品交易纠纷审判法庭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乡村振兴、赋能“菜篮子工程”的实绩。
考虑到全县大蒜、圆葱、辣椒等农产品交易大都集中于鱼山人民法庭辖区,金乡县人民法院2020年5月在鱼山人民法庭挂牌成立农产品交易纠纷审判法庭,集中处理全县范围内大蒜、辣椒、圆葱等涉农产品买卖、仓储、运输、加工、种植、配资等纠纷案件。该审判法庭自设立以来,共审理案件200余件,涉及标的额6000余万元,化解矛盾纠纷240余起,有力推动农产品交易市场健康运行和产业稳健发展。
立足农产品交易市场发展实际,金乡县人民法院坚持“边实践、边完善、边提升”工作思路,探索化解农产品交易纠纷“精、专、快”模式。
针对审判程序、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常见问题,该院研究制定《金乡县人民法院涉农产品交易纠纷案件审理规范》,梳理总结形成审理要点,统一裁判尺度,实现类案同判。建立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合伙合同纠纷等类案研讨机制,坚持疑难案件研讨例会制度,对于类案处理中发现的疑难复杂问题、法律适用存在分歧的案件,开展集中研讨和业务培训40余次,及时形成案件解决方案和法律法规适用解读,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精准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实行案件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强化督促程序、司法确认程序、速裁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等适用。
据了解,2022年以来金乡县农产品交易纠纷平均办案天数缩短至37天,较农产品交易纠纷审判法庭成立前减少59.7%。
多元解纷——
深化诉源治理新实践
金乡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前哨”作用,坚持把非诉讼解纷机制挺在前面,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便民利民”原则,妥善高效化解涉农产品交易纠纷。
如今,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农产品交易纠纷审判法庭,人民调解员驻庭调解实现常态化。法庭设立2个调解室,聘任2名人民调解员驻庭开展调解工作,月均化解矛盾纠纷50余起;实行巡回审判常态化,在金乡县大蒜国际交易市场和山东凯盛国际农产品物流城两个大型农贸市场设立巡回法庭和调解服务站,每季度开展1次巡回审判,现场说法,将司法服务触角延伸至市场;实现联动解纷常态化,深度融入“和为贵”社会治理体系,与马庙镇、鱼山街道等镇街司法所和大蒜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判防范经营风险,实现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
与此同时,金乡县人民法院坚持“线上+线下”双渠道法治宣传模式,提升农产品交易纠纷审判法庭知晓度,全面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社会氛围。农产品交易纠纷审判法庭与辖区镇街司法所联合开展“线上答疑”,通过网络视频向当事人讲解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弘扬诚实守信的精神,助推诚信金乡建设。定期开展“线下”集中宣传,深入农产品市场“现场说法”20余次,向群众详细讲解农产品交易纠纷审判法庭受案范围、诉前调解程序等专业知识,累计发放宣传纸页2万余份,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诉前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维护权益——
满足三农司法新需求
乡村振兴,农民权益是根本。乡村振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让亿万农民生活得更美好。处在新时代、踏上新征程的人民法庭建设,必须立足审判职能,常态化开展司法服务,满足三农司法新需求,维护好农民合法权益。
2021年7月16日,金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孙某、肖某、王某销售伪劣农药案;同年9月8日,依法审结被告人李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件,为鸡黍镇南刘楼村等地的180余户蒜农依法撑起司法保护伞。
两案为关联性案件。在诉讼期间,部分被告人的亲属分别代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表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分别将赔偿款交至金乡县人民法院过付款账户。金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肖某、王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并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赔情形等,分别判处被告人3年至7年不等刑罚及罚金,帮助蒜农挽回经济损失180余万元。
金乡县人民法院畅通诉讼绿色通道,做好立案服务引导工作。在农产品交易纠纷审判法庭建立涉农案件综合服务平台,为群众申请立案、案件查询等诉讼活动提供“一站式”服务。对涉农维权案件,该院办理坚持“三优四快”原则,即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千方百计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聚焦营商环境,金乡县人民法院打造服务景区、园区法庭。在胡集人民法庭设立金乡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庭,集中审理全县范围内的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矿区、饮用水源地、河流、公园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022年4月在羊山景区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法庭羊山景区审判点和旅游巡回法庭审判点,整合环境资源和旅游巡回法庭功能,定期开展巡回审理、法律咨询、法治宣传。(记者 李秀萍)